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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名 風 波

 


常看到一些報紙上代人設計簽名式的廣告,上面的各式簽名龍飛鳳舞,爭奇鬥艷,突顯其主人風采,令人平地生出無數遐想。
在需要的場合,簽出一個精心設計、與眾不同的簽名式,有確認某種事實、防止假冒的功能,還能顯示出個人風采。所以,無論古今中外,簽名式都受到一些文人雅士的垂青。在涉及到金錢往來的時候,特別是支票、彙票的簽發及背書,一個簽名往往代表著成千上萬元資金、財產的轉移,更被人們格外重視。
歷史上,國人歷來看重印章,無論是私印還是官印,隻要有那麼一塊紅印跡,人們就確信無疑。近來公房發售,一些買主沒有印章,馬上到街上刻一個立等可取的小小名章,還得掏出幾十元"加急費",蓋上就管用。若要求自己當場簽名--對不起!人家不信,堅持要名章(好像路邊請人刻的印章比自己親手簽名更有證明力!?!)--這就是國人對紅印章的迷信。
老外卻不同,再大數額資產的轉讓,哪怕是千萬上億,隻要在支票上簽個名就OK!當然,人家那裡由此也產生了鋻別、核對簽名真偽的一門行當--就像咱們對圖章的司法鋻定一樣。

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審判員、書記員、律師和當事人都有一個在庭審筆錄上簽名的法定程序。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是對庭審活動的確認。律師和當事人則是通過簽名表明你對該筆錄的態度--你可以認真核對筆錄是否記載了你的原意,如有出入有權當場要求補正。隻要你簽上名,筆錄就成了庭審活動的一份證據,再也不能任意刪改、曲解了。如果你拒絕簽名或蓋章,就是對庭審活動的否認。依法律規定,書記員就要寫一份說明情況附卷。

這裡的簽名,既是簽名人的權利(以後你有權否認未經自己簽名的其他記錄),也是一種義務(確認法庭審理內容真實性的意思表示形式)。簽名所具有的防止假冒功能,應該被法院所承認。

法院接受當事人簽名需要什麼前提條件?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結合證據及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認為:一份附有本人簽名的文件,隻要出自簽名者本人,被本人承認,對方又不能舉出相反證據證明其假冒,就應該被法院所接受,成為證據或者有效文書。
可是我的經歷卻不是這樣:

一次開庭後,我照例在筆錄上簽上自己的名字--需要說明的是,我給自己設計的簽名有點不好辨認--書記員看後我們之間有如下一場對話:
"這寫的是什麼?"
"這是我的簽名。"
"請你簽一個我認識的名字。"
"我已經簽過了,沒道理再簽一個。"
書記員有些惱怒:"這是法院讓你簽的!"
我也針鋒相對:"這不是法院的意思,而是你個人的意思!"然後,我就用寫小學生田字格的樣子公公正正地寫了一遍自己的名字。
書記員的惱怒程度不得而知,反正後來該法院以法院臺頭的公文紙加蓋公章,正式給律師協會發了一封公函,要求對我"嚴肅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告我院"

近日,我到一家公司辦事,正遇見該公司法律顧問剛下車,一問,纔知道是去做"法人代表簽名式公證"!?!
何謂"簽名式公證"?原來該法人代表的簽名也屬於"不易辨認"一類的花體字。法官不認識,又不相信這是該法人簽名--哪怕法人代表在他面前再簽一個,他也說不能確認,指明要求法人代表去做公證。於是纔有了這個"簽名式公證",意在證明簽名式是法人代表本人的簽名

兩次"簽名糾紛"均發生於法官"不認識"當事人的簽名。這就頗令人費解:哪一條法律規定訴訟當事人的簽名必須要法官認識?哪一條法律規定法官可以憑自己認識或者不認識為標準要求簽名的當事人"重簽"或者"去公證"?

隨著國際交往的增多,以前我們很少見到的旅行支票已經走進了我們的生活。經常可以看到,不論是中國人出國訪問,還是外國人來中國旅遊,隻要在旅行支票上簽上自己的名字,這張支票立即就有了等同於現金的支付效力。而接受支票的賓館、飯店、商場的營業員,盡管對這些簽名式基本上都"不認識",卻沒有人提出質疑或者拒絕接受,更沒有必須公證後纔能接受這張支票的怪事發生。
隨著我國進入WTO,涉外商業活動的增多必然帶來涉外訴訟的增多。難道外國當事人的簽名式也要法官認識纔行?不認識也要去公證?這豈能叫"依法辦事"?如果外國人的簽名不認識可以接受,而中國人的簽名不認識卻要公證,這會不會引起"歧視"之類的爭議?
我以為,法官不能自己造法,出口成法,想當然地以法律或者法院的名義限制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憑空給當事人增加不必要的麻煩。這也應該是"嚴肅執法"的內容之一吧!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 白而強
電子信箱:wolfbai@public.bta.net.cn
聯繫電話:010-63932722

----- 摘自 中國法治網站

 

附: 簽名、蓋章還是捺指印?
──我國個人身份識別制度亟待完善

不論是到郵局領取包裹、彙款,或者是到銀行申請貸款,有關部門在核對身份時為了“慎重”起見,往往要求憑私章纔予辦理。司法機關在辦理各類案件時,往往要求當事人在筆錄上捺指印。到底是應該簽名、蓋章還是捺指印?私章真的具有確定個人身份的效力嗎?
有這樣一個案例:王寶有一個舅舅趙路生在美國定居,97年5月,趙路生向他彙款1000美元,王保憑身份證和私章從郵局取回了彙款。97年7月,王保又接到趙路生的來信,告知又給他彙款2000美元。王保等了二個月,卻仍沒有收到彙款。於是到郵局查詢,郵局工作人員很奇怪:“彙款不是給你領去了嗎?”,並向他出示了取款時王保的印鋻及身份證號碼。王保一看便說:“這不是我上次取款時用的印章”,雙方發生爭執。王保於是向法院起訴,狀告郵局。他的理由是郵局工作人員在辦理第一次取款手續時,已得知其身份證號碼,圖章又不是自己的,要求郵局返還這筆彙款。
這個案例最後雖以原告敗訴而告終,但調查取證頗費了一番周折。難點就在於這枚假冒印章究竟是誰刻的很難查清。現在有不少的機關單位在辦理公民個人事務時仍沿襲蓋私章的做法。筆者認為,私章並不具有證明個人身份的效力。
1,個人圖章刻制沒有規範的程序。私章不同於公章,刻制既不需要有關機關批準,也不需要登記備案,刻制時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證件,隨意性很大,這就不排除少數人非法盜刻他人名章以達到非法目的。
2,圖章不具有確定個人身份的特性。國際通行的識別身份的辦法是簽名,因為簽名具有唯一性,能反映個人的書寫特征。簽名不可偽造,即使偽造,經過鋻定也可識破。而私章僅能反映和蓋章人姓名一致,並不能確定蓋章人的真實身份。
3,存在同名圖章和一人使用多個圖章的情形。現在重名率較高,不同人可能出現同名圖章。還有的人在使用時也不規範,出現圖章遺失及其他原因時,會使用多個圖章。像上述案例,就是因為王寶故意使用多個圖章。如果郵局在取款時要求簽名,就不會發生這樣的糾紛。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借款合同糾紛就是因為拿別人的私章貸款造成的。
指印具有唯一性,能確定當事人的身份,但捺指印往往並不能知曉捺指印的是誰,往往還需同時配有簽名。而且捺指印污染手指,有貶低人格之嫌,因此簽名仍是最科學最可靠的辦法。在農村地區,還有相當一部分人不識字,他們簽字有困難,隻好捺指印。另外,對有關筆錄中塗改的部分,因不能簽字,隻能在上面捺指印。
我國個人身份識別的法律制度還是空白,《民法通則》上僅有關於姓名權的抽像規定。簽名、蓋章、捺指印都是沿襲下來的做法,無法律規範進行調整,建議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各有關機關單位在辦理公務時,應改蓋章為簽名,以減少糾紛、防止規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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